《每日德鲁克》第三十二篇:(为被并购方)提供高层管理者
2017.12.16
提示:是否应该为被并购方提供高层管理者?什么时候为它提供高层管理者?似乎有不同的看法。德鲁克先生在这讨论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并购方该如何做。有时也会有不同的个例。巴菲特在并购是会有不同的思考。今天说出来供参考。
文|王家骢
并购一年之后,并购方应该做好准备并能够为被并购方提供高层管理者。高层管理者已经习惯了独断,很难接受成为另为一家大公司的“部门经理”的现实。如果卖方是原始股东,卖掉公司,令他“经济独立”,已经没有再继续工作的需求。如果他们是职业经理人,又没有公司的股权,牵挂比较少,很容易换一份工作。群龙不可一日无首,因此,并购方必须能够迅速提供CEO。临时抱佛脚,等原CEO辞职后再找后补,很难有好结果。
创始人卖掉公司的原因很多,如,找不到家族企业的接班人,或者年近退休,或者希望用已有的财富享受人生。虽然他们已经不是公司的拥有者,在心理上依然认为公司是他的“孩子”。像一个父母,他们会“袒护”自己的孩子,很容易妨碍收购方对公司进行改革。无论是哪种原因,并购方都必须做好换人的准备。
当然,以上情况是泛例。也有个别公司,其做法不同。例如,巴菲特在并购公司时,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创始人,或原班人马必须留任。他说,我们可以提供资金,但是无法提供管理人才。如果一家公司的创始人或原来的CEO不肯留人,通常巴菲特会放弃收购。当然,如果原班人马的行为违反法律则当别论。巴菲特并购的美国能源,原公司CEO曾经是被外界特别看好,普遍认为他最有可能成为替巴菲特的接班人,后来因为涉及股票内幕交易,触犯了法律,巴菲特只好“挥泪斩马谡”,令其辞职。
思考:并购公司时,你更看重什么?被并购公司的资产?还是被并购公司的管理人才?还是两者都有?
行动要点:买一本《巴菲特致股东的信》认真读一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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